三中全会《决定》税改内容学习体会

来源:冬生谈税 作者:王冬生 人气: 时间:2024-07-30
摘要:健全直接税体系,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,规范经营所得、资本所得、财产所得税收政策,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。

  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《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》有很多与税制改革有关的内容,本文谈一点自己粗浅的学习体会,供大家批评指正。分享如下内容:

  一、整体印象:税收作用大,税改任务重

  二、对个税改革的理解

  三、对增值税改革的理解

  四、对消费税改革的理解

  五、对城建税与两个附加改革的理解

  六、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理解

  一、整体印象:税收作用大,税改任务重

  (一)《决定》与税收有关的部分

  《决定》稿除引言和结束语外,有15个部分,分三大板块。

  第一部分为第一板块,是总论,主要阐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。

  第二至第十四部分为第二板块,是分论,主要从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、国家安全、国防和军队等方面部署改革。

  第十五部分为第三板块,主要讲加强党对改革的领导、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。

  内容条目通篇排序,开列60条。

  在第四部分:“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”、第五部分:“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”、第十一个部分:“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”都有与税收有关的规定。

  (二)涉及哪些税种?

  涉及个人所得税、企业所得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资源税。虽然没有直接讲土地增值税,但完善房产地税制的规定,难免有土地增值税。绿色税制,应该包括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诸多税收措施。

  (三)税收的作用巨大

  在对多个重大问题的规定中,有税收的规定,税收发挥着解决有关问题的巨大作用。目前有税收新三性的说法:基础性、支柱性、保障性,在《决定》中有充分的体现。

  税收之所以能发挥如此巨大作用,其原因在于,税收是一种利益分配手段,很多经济问题、社会问题,多少与利益有关,通过税收这个杠杆,可撬动某些问题,朝着希望的方向变化。

  下面分税种谈学习体会。

  二、对个税改革的理解

  (一)有关个税改革的内容

  有关个税改革的内容,主要在第五部分和第十一部分。

  在第五部分:“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”有这样的规定:“健全直接税体系,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,规范经营所得、资本所得、财产所得税收政策,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。”

  第十一部分:“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”规定:“有效降低生育、养育、教育成本,完善生育休假制度,建立生育补贴制度,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,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。”

  (二)对“劳动所得统一征税”的理解

  对个人纳税人而言,劳动所得包括哪些?工资、薪金所得;劳务报酬所得;经营所得。其中,工资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,都已经统一按照综合所得征税了,综合所得还包括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
  如果对劳动所得统一征税,很可能就是把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。这也是呼吁比较大的一个问题。因为,即使按照目前的个税法,如何区分经营所得与劳务所得,也不是彻底清楚,经常遇到征纳双方的分歧。

  将经营所得并入综合所得,既可进一步空大综合的范围,符合个税改革的方向,也有助于减少实际工作中的分歧。

  (三)对“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”的理解

  这项规定在“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”的条款中。政策的初衷,是鼓励生育,缓解养孩子的负担。目前与孩子有关的专项附加扣除,一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支出,每个孩子每月扣除是2000元,子女教育扣除,每人每月是2000元。

  以后估计会进一步加大,至于提高到多少,只能等政策出台了。

  如何理解规范资本所得、财产所得,也只能等有关政策出台了,估计时间会更久一些。

  三、对增值税改革的理解

  (一)与增值税改革有关的内容

  在第五部分:“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”,有这样一句话:“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,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。”

  尽管是一句话,但包括三个问题:留抵退税、抵扣链条、共享比例。

  (二)对完善留抵退税的理解

  增值税纳税人的留抵税额,在2019年之前是不退税的,结转下期抵扣,没有时间限制。自2019年开始,逐步给有留抵税额,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予以退税,在2022年的时候,曾经大规模留抵退税,现在退税的政策还有,但退税的难度比较大了,因为财政也很困难。

  如何完善留抵退税?

  最好能兼顾纳税人退税的需要,与财政的承受能力。不能一有留抵,就退税,也不该长期大量留抵,还不给退税,长时间占压纳税人资金。完善的方向,最好是能找到一个平衡点,兼顾纳税人和财政的需要,避免政策大幅度摇摆。

  (三)对完善抵扣链条的理解

  首先,怎么叫不完善?该抵扣的,还没让抵。

  哪类支出该抵还没让抵?利息支出。

  如何才算完善?允许纳税人抵扣利息进项税。在之前公开征求意见的《增值税法》草案中,就明确可以抵扣利息的进项税,《决定》完善抵扣链条的表达,实际是进一步明确抵扣利息进项税的问题。按照立法规划,12月份,全国人大将审议《增值税法》,这是三读了,按照常规,应能通过,届时,抵扣利息进项税的问题,有望得到解决。

  (四)对“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”的理解

  增值税是共享税,目前的比例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50:50,纳税人缴100块钱的增值税,其中的50块计到财政部的账上,另外的50,计到地方的账上。至于省级财政与地市或县级财政,如何分配,看各地的财政体制。

  既然优化共享比例,字面理解是调整分配比例。至于如何调,没有明确规定,但《决定》中有“增加地方自主财力”的说法,给地方多分点的可能性是存在的。

  当然,给地方多分点好,还是少分点好,值得研究,个人倾向于给地方少分点,这样才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,有助于通过转移支付,平衡各地之间的财力。

  四、对消费税改革的理解

  (一)消费税改革的内容

  消费税改革的内容,也在第五部分:“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”中,就是一句话:“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”,

  这句话包括两个重要的问题:

  一是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,这属于税制改革的问题。

  二是消费税下划地方,这属于财政体制的问题。

  (二)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的理解

  消费税的征收环节,基本在生产环节、进口环节。卷烟在批发环节也征一道,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。

  如果后移,很可能就是移到零售环节。这也是多年来,很多要求后移的人的观点。

  后移到零售环节,有什么好处呢?

  一是有助于避免压低价逃避消费税,因为零售环节面向消费者,几乎不可能是关联方。

  二是有助公平竞争,尤其是成品油,地炼的消费税负担,远低于三桶油的炼厂,但不管地炼还是三桶油,其成品油都得通过加油站销售,税负一下就公平了。

  当然,还有理论上的第三点,在消费地纳税,符合消费税的本意,也有助促进消费。

  但是,后移也有值得重视的问题,比如征收成本加大,因为纳税人不知增加多少倍,以成品油为例,炼厂才估计不到一千家,加油站估计数百万以上。成本加大,收入也许就难以保证。另外,如何划分生产环节、批发环节、零售环节,生产兼营批发与零售怎么办等问题,都值得研究。

  (三)对下划地方的理解

  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,消费税全部属于中央税,当然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,地方也能分享一部分,但不是税款入库就自动分开的共享税。

  如果下划地方,就会由中央税变成中央与地方共享税,或变成地方税。

  征收环节后移,收入归属调整,将导致利益关系的巨大调整。从稳妥的角度出发,最好能选一个或两个应税消费品试一试,如果运行平稳,再逐步推开,还是要摸着石头过河。

  五、对城建税与两个附加改革的理解

  (一)城建税与两个附加改革的内容

  改革内容,也在第五部分:“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”中,具体内容是:

  “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,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。”

  这几句话,包括三个问题:

  一是把城建税、两个附加,合并成一个税。

  二是名字都有了——地方附加税。

  三是授权地方确定适用税率。

  (二)对合并必要性的理解

  城建税与教育附加,没有征税对象,因为是附加税。

  城建附加与教育附加,早就该合并了。为什么呢?

  一是纳税人的定义一样,都是缴纳增值税、消费税的纳税人。

  二是计税依据一样,都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、消费税。

  三是归属一样,都是地方税。

  四是目的一样,都是为了给地方的某种需要,筹集收入。

  所以,这三个,虽然名义上是三个,本质上就是一个。申报一次就能完成的事,现在申报三次,给征纳双方,都增加成本。

  (三)对授权地方确定税率的理解

  我们国家的税政权是高度统一的,但因各地情况千差万别,不好一刀切,所以,很多税种允许省一级地方政府,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,根据自己的情况,确定适用的税率等税制要素。

  合并后,税率可能是一个幅度,比如7%到10%,允许各省自己定。

  六、对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理解

  (一)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容

  与企业所得税改革有关的内容,包括直接有关的内容,也包括看似没有直接关系,但也难以绕开企业所得税的规定。

  第四部分:“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”规定: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,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。”

  第五部分:“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”中,有这样的规定:

  “规范税收优惠政策,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。”这句话虽然没有直接说企业所得税的名字,但与企业所得税也有关系。因为,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,企业所得的优惠是最多的,落实上述规定,离不开企业所得税。

  (二)对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理解

  现行研发加计的比例,普遍适用的比例,是100%,但对工业母机企业、集成电路企业,研发加计的比例是120%。科技型中小企业,很可能也适用120%的比例。

  从以往研发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过程看,都是个别行业先提高,然后其他行业跟上来,然后需要鼓励的行业,再提高比例,其他行业再跟上来,形成一个螺旋式上升的态势。研发加计最初的比例是50%,后来提高到75%,又提到100%,在100%的基础上,出现了120%的比例。

  (三)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理解

  重点领域,常规理解就是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大局,但是目前还不能满足需要的领域,比如工业母机、集成电路等。

  关键环节呢?还是以芯片为例,包括设计、生产、封装、测试等多个环节,目前最难的是哪个环节呢?生产,能设计但做不出来。

  支持机制呢?可能就是优惠的方式、方法,争取在目前方式的基础上,设计出更有针对性、投入产出比更好的方式。

  当然,这都是个人的理解,具体如何,只能拭目以待。

  至于其他税种的改革,不再赘述。按照常规,财税部门会积极落实《决定》的有关规定,相应的政策文件,预计将陆续发出。有关税种的立法,也将加快进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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